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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友凤与张翠玲、张雨洁、蒋之启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凤,蒋之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凤,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蒋之启,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宜刑初字第6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之启父亲蒋加玉在你处账号为1001×××16的存款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