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浙安,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王浙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海南省琼海区域经理唐某,在负责琼海区域农药销售过程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采用虚构客户收货和冒用客户签名提货及私自从客户处调走货物(农药)等手段,将货物(农药)销售给公司以外的客户,据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户销售汇总表显示,从表中的“期末应收”栏合计金额为259995元应为琼海片区客户的欠款,客户的货款已全部付清给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唐某已将259995元的货物(农药)以其个人名义卖给公司以外的客户黄某和符某某,其中,销售农药给黄某共83163元,黄某已转帐付了37830元农药款给唐某,退回了42222.73元农药给唐某,有3100元货款未付;销售农药给符某某共134273元,符某某已转帐付了76082元农药款给唐某,有58191元的货款未付;唐某收到货款113912元后,将公司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司货款人民币1139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唐某具有坦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海南省琼海区域经理唐某,在负责琼海区域农药销售过程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采用虚构客户收货和冒用客户签名提货及私自从客户处调走货物(农药)等手段,将货物(农药)销售给公司以外的客户,据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户销售汇总表显示,从表中的“期末应收”栏合计金额为259995元应为琼海片区客户的欠款,客户的货款已全部付清给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唐某已将259995元的货物(农药)以其个人名义卖给公司以外的客户黄某和符某某,其中,销售农药给黄某共83163元,黄某已转帐付了37830元农药款给唐某,退回了42222.73元农药给唐某,有3100元货款未付;销售农药给符某某共134273元,符某某已转帐付了76082元农药款给唐某,有58191元的货款未付;唐某收到货款113912元后,将公司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书面报案材料及证人谭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唐某利用其工作职务之便,采用虚构客户收货和伪造客户签名收货及私自从客户处调走货物等手段,将公司销售给琼海区域的18名客户的价值259995元的货物占为已有,再以其个人名义将货物卖出,经对账,发现这些客户已与中结清了所有货款,并签有结算单据。后其受公司领导委托到公安机关报案。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海南省琼海某农科站农药店负责人,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中原农药店向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一共购买了109551元农药,退回79108元农药给唐某,实际购买了30443元农药,货款已全部结清。其于2014年6月11日与唐某对帐后,签了结算协议,协议上有其和唐某的签名。出示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收货人是陈业平,经其辨认,送货单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货也不是其收的,至于是谁签的其就不清楚。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海南省琼海市某生产资料门市部工作,平时负责进货和销售,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某门市部共向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一共购买了134750元的农药,货款已全部结清,其于2014年6月9月与唐某对帐后,并签了结算协议。5、证人林某证言,证明其在海南省琼海市某农资店工作,平时负责进货和销售管理,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某门市部共向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的唐某一共购买了112776元农药,退回了31862元农药,实际购买金额是80914元,货款已全部退清,其于2014年6月12日与唐某对帐后,签了结算协议。6、证人王某娇证言,证明其在海南省琼海市某供销合作社工作,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都有向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购买过农药,每次都是某公司业务员唐某送货来,其都是货到付款给唐某的,货款已全部结算,并已签订结算协议。7、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海南省琼海市琼海大路某农资店负责人,2013年7月至2514年7月,都有向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购买过农药,每次都是业务员唐某送货来,其都是货到付款给唐某的,货款已全部结算。出示中讯公司提供的结算协议,经其辨认,该份协议其没有见过,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也根本不用和唐某年度结算的,其都是货到付款,不存在欠款的情况。8、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在海南省琼海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其公司向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海南区域的业务代表唐某购买了83163元的农药,由公司转账付货款给唐某个人账户,金额是37830元,退回农药给唐某共42222.73元。余下的3100元未付给唐某,未付的原因是唐某答应给其算返利的,到现在返利也没有算给其,其向唐某购买农药是有货单的,付货转给唐某有转账凭证的,退回农药给他也有退货单据的。9、证人符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向惠州某农资有限公司海南区域的业务代表唐某购买过农药,2013年有现款买货,也有先发货后付款的,2014年有现款买货,也有先发货付款的,其统计了一个单据,共向唐某购买了134273元的农药。其转账付货款给唐某的,付给唐某的货款共76082元,退货给唐某的是45812元,其欠他货款是12379元,其退货给唐某时他没有给其写退货单。10、送货单据及签供,证明经被告人唐某辨认及签供,送货单上的收货人陈业平签名是其冒签的。11、客户销售汇总表及签供,证明经被告人唐某辨认,此表是其跟公司对账后,由公司整理出来的表,表中客户实际已不欠款,259995元是其将公司的货卖给公司以外的客户货款,其中有大约13万被其挪用,余下为客户欠款以及销售过程的出入误差。12、结算协议明细表、回款明细杳询清单及签供,证明经被告人唐某辨认,该结算协议是其分别与客户琼海某生产资料门市部符某某、琼海某农药站陈某某、琼海烟塘某农资店林某某、琼海大路某农资店胡某某、琼海某农资店韩某某、琼海谭门某农资店符某某、琼海大路某农资店陈某某、琼海某供销合作社许某某、琼海中原某农资店严某某等客户的结算协议,客户实际不欠款。13、客户销售明细表、购买农药数量与价格有细表,证明被告人唐某调出农药的种类及单价。14、欠条、收条,证明被告人唐某与证人黄某之间的货款已结清。15、银行汇款、转账凭证,证明证人符某某、黄某将货款以汇入或转账方式到唐某的银行账户。16、送货单,证明被告人唐某将客户购买的农药送到指定的地点所开具的单据。17、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唐某的情况及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况。1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19、被告人唐某在庭审时表示认罪,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司货款人民币1139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奕美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