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书伟与刘国军、袁中娟、王凤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郑书伟.被执行人:刘国军。被执行人:袁中娟。被执行人:王凤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书伟与被执行人刘国军、袁中娟、王凤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国军已还款5万元,余款每月20前还款2万元,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郑书伟同意被执行人作出的还款计划并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请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