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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占宝与七台河宝泰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占宝;台河宝泰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茄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占宝,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七台河宝泰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井。 负责人焦洪祥,男,职务,矿长。 本院在执行李占宝与七台河宝泰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4)第67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98540.96元,过程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占宝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七劳人仲字(2014)第67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陶廷珩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钟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