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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齐秀稳与苏小峰、戚春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稳,苏小峰,戚春辉,薄志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齐秀稳,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南省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小峰,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戚春辉,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被告薄志勤,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稳与被告苏小峰、戚春辉、薄志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永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此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张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风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