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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施琴与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琴,胡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施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文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施琴与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