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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燕凤与杨伟平、黄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凤,杨伟平,黄金源,黄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马燕凤,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殷坤仪、林文结,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平,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金源,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志锋,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凤诉被告杨伟平、黄金源、黄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黄金源相当于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马文龙、马小凤以其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太平路紫里5××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3)23014**;房产证号:01××700113007971)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燕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黄金源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黄金源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二、查封担保人马文龙、马小凤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太平路紫里5××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3)23014**;房产证号:01××700113007971)。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担保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庆煊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易承辉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