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曹某、穆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穆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曹某被告:曹某、穆某原告曹某和被告曹某、穆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骆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