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2007)新三民一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某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