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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2007)新三民一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某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