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9、0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楼,张静,尤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9、00091-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楼,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村××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工商体户,住住址××上(系王玉楼妻子)。被执行人:尤吉川,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东陵村××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楼、张静与被执行人尤吉川民间借贷及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95号��事判决书,(2014)凤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尤吉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尤吉川银行存款4234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