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秉利与赵兴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利,赵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015号申请人:王秉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兴敏,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秉利与被执行人赵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解决,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秉利撤回执行申请。(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申请执行人王秉利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同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乾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