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64号原告:侯某,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汪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