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云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云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林山,广东新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云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为54.05元,由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茵二○一五年三年月五日书记员 罗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