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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蔡共和与宫延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共和,宫延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蔡共和被执行人:宫延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宫延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景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马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