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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一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利娟与安利利、史尚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娟,安利利,史尚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265-1号原告刘利娟,女,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利利,女,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史尚赞,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康路东侧路南。负责人夏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利娟诉被告安利利、史尚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参与诉讼,原告刘利娟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现在中止事由消失,原告申请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郝耀华二O一五年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