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一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利娟与安利利、史尚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娟,安利利,史尚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265-1号原告刘利娟,女,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利利,女,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史尚赞,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康路东侧路南。负责人夏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利娟诉被告安利利、史尚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参与诉讼,原告刘利娟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现在中止事由消失,原告申请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郝耀华二O一五年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