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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即墨分公司与吴正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即墨分公司,吴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即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风林。被执行人吴正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即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正佳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5)即民二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培霞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