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新玲与张友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玲,张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玲被执行人:张友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商)初字第138号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友福在安丘农商行账号907090500010101469907的存款18000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的44×××94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广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赵丙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