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第25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