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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明加与刘在财、刘洪斌赔偿纠纷一案的结案决定书2014-1013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加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刘明加与刘在财、刘洪斌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刘在财、刘洪斌给付赔偿款63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追索,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款4000元交至本院,本院也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明加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在财、刘洪斌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