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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商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蔡茂芝与宿迁市义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茂芝;宿迁市义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商初字第0272号原告蔡茂芝。委托代理人韩万江、朱丹,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义海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1698-3,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城庭园16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傅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宿宁,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茂芝与被告宿迁市义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茂芝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茂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88元,减半收取2544元,由原告蔡茂芝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司杨凯书 记 员 李宵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