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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臣江与被执行人王海青、王会丰、王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臣江,王海青,王会丰,王泽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胡臣江,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海青,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会丰,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泽帆,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胡臣江与被执行人王海青、王会丰、王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裁定:一、被告王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胡臣江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2年7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会丰、王泽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