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陈宇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林,陈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林,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宇明,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陈宇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湘11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宇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海林案款143400元,承担执行费2051元,案款已执行到位5000元,尚有138400元案款未执行到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湘11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0一五年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