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燕京与王延庆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京,王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京,女。委托代理人王燕乐。被执行人王延庆,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庭汉名下西城区xx街xx号楼xxx号房屋,现王燕京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庭汉名下的西城区xx街xx号楼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