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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燕京与王延庆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京,王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京,女。委托代理人王燕乐。被执行人王延庆,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庭汉名下西城区xx街xx号楼xxx号房屋,现王燕京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庭汉名下的西城区xx街xx号楼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