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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董志华申请执行曾向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50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华,曾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华。被执行人曾向东。本院在执行董志华申请执行曾向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向东的银行账户,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董志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叶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