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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二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爽、张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1244号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玉茹,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爽,农民,现服刑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七监狱。被告张健,农民。被告潘兴利,农民。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诉被告张爽、张健、潘兴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玉茹及被告张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兴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达公司诉称:2012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爽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张健、潘兴利作为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借款期限至2012年9月2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借款本金150000元打入了张爽指定账户。后张爽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均无还款诚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告诉,请求判令被告张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21197.59元,并赔偿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张健、潘兴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张健的起诉。被告张爽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潘兴利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张爽、潘兴利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人为张爽,保证人为潘兴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向张爽发放了贷款150000元。被告张爽经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张爽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张爽无异议,被告潘兴利虽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陈述,该笔借款已收利息17964.07元,2014年8月21日后的利息请求按年利率24.4%计算。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3月26日,荣达公司与张爽、潘兴利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爽从荣达公司借款15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殖,利率为年息24.4%,期限为2012年3月26日至2012年9月26日(6个月),按月结息,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十点一七计收利息,潘兴利为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当日,荣达公司向张爽发放了贷款150000元。该笔借款已收利息17964.07元。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剩余利息张爽、潘兴利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爽、潘兴利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张爽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未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潘兴利作为借款保证人,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张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荣达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7964.07元)。二、被告潘兴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潘兴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被告张爽、潘兴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安志刚审判员翟永新审判员陈立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赵一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