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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常建利与张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常建利,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强,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泽州县周村镇政府工作人员。常建利与张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张强分三次支付原告常建利35000元土地补偿款:第一次于2014年1月1日前支付15000元;第二次于2014年7月1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三次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二、被告张强如未按上述内容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其它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常建利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常建利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在银行无存款,其在政府工作,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4日扣留了其在政府的工资收入(每月工资的80%)。对被执行人张强尚未履行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常建利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张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 岗执行员 张 涛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