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兆君与七台河市宝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君,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宝泰煤矿。法定代表人:宰祥卫,男,职务:矿长负责人焦洪祥,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王兆君与七台河市宝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4)第69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34076.23元,过程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兆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4)第69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