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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冯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2011年10月20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按照事先电话约定,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加油站路口卖给李某某一包毒品,收受毒资19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冯某贩卖的毒品19.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出具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53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系警察圈套,存在犯意及数量引诱。二、被告人动机单纯、情节轻微。三、毒品已全部缴获,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是吸毒人员,属于以贩养吸。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深刻。六、家属愿意配合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按照事先电话约定,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加油站路口卖给李某某一包毒品,收受毒资19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冯某贩卖的毒品19.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家属自愿替被告人冯某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毒品、毒资、手机、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人李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警察圈套,存在犯意和数量引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在他人向其求购毒品后并没有拒绝,而是积极与对方商讨毒品交易事宜,在短时间内即取得毒品并与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表明其本来就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愿,举报人员的介入仅是为其贩卖毒品提供一个机会和交易对象,与其犯罪意图的产生与否无关,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案系有特情介入的案件,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替被告人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并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既是毒品再犯,亦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70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丽明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杏瑜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