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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国菲、徐清与蒋婷婷、曲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菲,徐清,蒋婷婷,曲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徐国菲,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徐清,男,汉族,某牧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蒋婷婷,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曲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菲、徐清诉被告蒋婷婷、曲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菲、徐清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菲、徐清的以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菲、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0元,减半收取257.00元,由原告徐国菲、徐清负担。审判员  吴立华二〇一五年三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