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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素海与孙军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海,孙军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330-1号原告张素海,女,汉族,51岁,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军龙,男,汉族,21岁,住开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任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海诉被告孙军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马俊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