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航与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陈航,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庚,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同乐水流田园新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49960。法定代表人黄溪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92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96元,由原告陈航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洁虹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