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瑶与孙书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姚瑶,女。被执行人:孙书波,男。申请执行人姚瑶与被执行人孙书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作出了(2012)庄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7万元、诉讼费490元、执行费24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不执行按照原调解协议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