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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荣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启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杨荣花被执行人向启田申请执行人杨荣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启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为被执行人向启田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荣花抚养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向启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廷和审 判 员  胡吉明审 判 员  何 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