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瑜与重庆创优级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瑜,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0261号申请人杨瑜。被申请人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蒋秀琼,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杨瑜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价值635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价值6359孟晓平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科[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