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单云红诉被告翟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云红,翟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7号原告单云红,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显明。被告翟雨,男,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前郭县。原告单云红诉被告翟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翟子琪,现年2岁。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因琐事口角,现已分居三年有余,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未向本院缴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