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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罪犯梁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字第221号罪犯梁笑,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五月、二0一三年一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梁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笑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