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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鹏与赵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33号申请人刘鹏,身份证号:×××,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友街27号5单元2楼1门。被申请人赵强,身份证号:×××,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大街1109楼3单元703室。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在执行刘鹏申请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000元,经查,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