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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大棚村江边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宫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陆、朱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46元,减半收取31773元,由原告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秀明代理审判员  葛鹤洲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