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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海司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奔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司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奔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053号原告上海司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3楼一255。法定代表人鲁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奔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董事长。原告上海司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奔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奔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司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奔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司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