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右东,周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梁右东。委托代理人阙XX。被告周志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冠鲁纺织品店业主。被告系平湖梦家乐床上用品厂业主。2012年以来原、被告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交付现金,原告交付货物。2012年12月10日,被告以手上现金不够,先提取货物,次日支付为由,拿走布料,尚欠73405元。被告违反合同,经过多次催促,一直躲避债务。累计73405元货款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规格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至今,已经导致原告对第三方供货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405元,并从2012年12月11日按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冠鲁纺织品店经营者,被告系平湖梦家乐床上用品厂经营者。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梦家乐床上用品厂今欠冠鲁纺织店(73405)元,被告本人签名确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提交的借据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7340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被告应当以73405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2月11日起支付原告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梁右东货款73405元及利息(以734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璟人民陪审员 甘观生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阳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