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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薛连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连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连忠,男,1952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住蒙城县。2008年3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4)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连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代理检察员杨辉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连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薛连忠先后以自称系政法委退休干部及利辛县公安局局长于某父亲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3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及搜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连忠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被害人周某乙3600元数额有误,应为3500元。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薛连忠冒充退休干部,并自称是利辛县公安局局长于某父亲,在利辛县五一广场北侧骗取受害人周某乙信任后,接受请吃,并于当月6日以去看望出车祸的战友儿子名义以骗取周某乙3500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公安局于2014年1月6日受理薛连忠诈骗案。(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4年一月份一天的上午,一个老头到他摆的台球鞍子旁边去玩,当时还有王某甲等人。他说这球案子不让摆了,那个老头说他是政法委退休干部,大儿子是利辛县公安局局长,他家属和县委书记是老表,他说句话就管。后那个老头告诉他说战友的小孩出车祸,让给他筹备点儿钱。他分两次给了那个老头3600块钱,之后就再也见不到那个老头了。(3)被告人薛连忠供述及辩解,2014年年初他在利辛县城刘庵桥西边一个麻将摊打小牌的地方,认识了麻将摊的老板老周。他说他是政法委退休的,大儿子是利辛公安局局长,他朋友的媳妇和利辛县委书记是老表。后来老周还想请他给他老伴找个打扫卫生的活,还有他的台球案子旁边的小屋能保留下来,他当时都答应了。熟悉以后他说战友的小孩出车祸了,找老周借钱,老周借给他3500元钱,拿到钱以后他就走了。和老周说战友的儿子出车祸了,需要去看看他,其实是他胡扯的。(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的一天,她和老周打牌的时候,认识了一个老年男子。他说他是政法委退休的,并说县委书记是他家属的表弟,他大儿子是利辛县公安局的局长,他还说他在建行东边县委北大门家属院住,听老周说他借给那个男的三千多元钱。(5)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乙通过照片辨认出薛连忠就是骗其钱的人。指控该起诈骗3600元具体数额仅有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中均供述为3500元,其供述前后一致,具有连贯性,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认定有效。2、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自称是部队退休干部,在蒙城县城关镇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后,以借钱打牌的名义,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共600元。3、2013年6月,被告人薛连忠自称是政法委退休干部,在蒙城县西关街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信任后,以借钱打牌为名骗取陈某丁现金900元4、2013年6月,被告人薛连忠自称是政法委退休干部,在蒙城县西关街骗取被害人何某信任后,以借钱打牌为名骗取何某现金700元5、2013年8月,被告人薛连忠自称是政法委退休干部,在蒙城县解放街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后,骗取杨某现金3600元。6、2013年8月份,被告人薛连忠自称是政法委退休干部,在蒙城县解放街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信任后,以看望出车祸的侄子名义骗取赵某乙现金1200元。7、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薛连忠自称是利辛县公安局局长于某的父亲,在利辛县老桥北边骗取被害人武某信任后,以借钱打牌为名骗取武某现金2500元,该款后由被害人追回。8、2014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薛连忠自称是利辛县公安局局长于某父亲,在利辛县新张集镇骗取大众旅社老板陶某信任后,以工程车出车祸的名义在该旅馆骗取陶某1200元人民币。9、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薛连忠自称是利辛县公安局局长于某的父亲,在利辛县城南新河小学北大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向张某骗取现金5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薛连忠于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薛连忠退出赃款595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刘某甲、管某、宋某、王某乙、周某甲、马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杨某、赵某乙、陶某、武某、陈某丁、何某、刘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退赃说明、领条、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连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尚好,且已被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连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32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晓利审 判 员  李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建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