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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岩松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松,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李岩松,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生,住双辽市。被告刘超,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松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松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松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960元,由原告李岩松负担。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