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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甲与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少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甲,男,200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李乙,男,现住同原告。被告靳某某,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告李甲与被告靳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归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