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蓉与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蓉,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朱蓉,女,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丽,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朱蓉诉被告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蓉的委托代理人张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蓉诉称,2014年3月29日,被告贾丽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借款,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贾丽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及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贾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被告贾丽向原告朱蓉借款300000元,原告遂于当日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300000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朱蓉现金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借款人,贾丽,2014.3.29。”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此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工商银行终端流水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贾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朱蓉与被告贾丽签订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蓉借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贾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潺潺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