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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字第299号罪犯李兵,男,197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伊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二0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