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文林与苏如泽、王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林,苏如泽,王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王文林,男,汉族,60岁。委托代理人汪建军,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如泽,男,汉族,63岁。被告王敏霞,女,汉族,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林诉被告苏如泽、王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林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林以与被告苏如泽、王敏霞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王文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