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建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银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建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银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7号原告威海建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沈阳路9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林夕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孝军,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晓峰,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银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建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银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建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