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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海平、李易明与李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平,李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刘海平,天津市河西区友益家家居用品馆售货员。被告李易明,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新华道79号。负责人张运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与被告李易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余款150元由原告刘海平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