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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改革与周凯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改革,周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赵改革,农民。被执行人周凯丽,农民。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某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一部(机动车号牌号码:鲁V×××××)。现被执行人周某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享有所有权的鲁V×××××机动车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世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