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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马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光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 来自